关于劳务派遣许可()办理、劳务派遣许可()申请、办理劳务派遣许可()的流程,做一个简单的回复:
服务主体:华商曾生
劳务派遣许可()办理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实缴到位;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须为办公用途,面积不低于100平米,租赁期限不低于三年,且消防验收合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OA系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律: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机关以及发()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基础资质代办:危化品经营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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