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凉菜、生食海产品、和裱花蛋糕项目,不含网络经营。
由受理窗口人员根据审批意见或结论,生成相应的文书:对经审批合格的,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审批不通过的,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
6.结果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同步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7.结果送达:
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方式(快递)由受理申请的许可机关快递送达。
1.申请:
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许可机关相应服务窗口提出许可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接收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信息发至审查环节;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核:收到许可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许可审查岗位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对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申请事项的对应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和材料报送审批环节。该环节7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审批领导作出审批结论,审批通过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该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办结:
由受理窗口人员根据审批意见或结论,生成相应的文书:对经审批合格的,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审批不通过的,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
6.结果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同步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7.结果送达:
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方式(快递)由受理申请的许可机关快递送达。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 微小餐饮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