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
2.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
3.对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或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按月或按次计征税款项目的次月15日内办理。
4.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
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6.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5.《***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6.《***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7.《***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8.《***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在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0.《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
1.***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报送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报送:
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报送:
5.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应报送:
6.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应报送:
(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应报送:
6.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报送:
7.有下列情形的,还应报送: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除外)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除外)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微信(税务局):是( )否(√)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
(2)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
(3)对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或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按月或按次计征税款项目的次月15日内办理;
(4)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
(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6)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7)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8)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