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信息来源:***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06-15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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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深圳本地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从事其他业务的,不需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政策依据】
1.《***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1份 查验
2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归档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出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相当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如需作废已报告未在经营地报验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需作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