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生成流程编号。
2.受理
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期限不超过接收材料3个工作日内。
3.审查
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也可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机关收到异议情况后,应当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商事登记机关对异议情况只做形式审查,其真实性由异议提出人负责。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商事登记机关相关异议情况,未及时告知的,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公告45日。
4.决定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限届满,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企业注销信息,并公告企业营业执照作废。办理期限为审查通过的1个工作日内。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注销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通知书》。
1.申请
申请人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生成流程编号,并进行网上预约,按预约时间到窗口取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材料接收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办理期限为即时
3.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通过并发送下一环节。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办理期限为受理材料当日的一个工作日内.
4.决定
审查通过后,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并将申请材料发送下一环节。办理期限为审查通过当日的一个工作日内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注销通知书》。
(2)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注销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