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劳务公司澳博给你说说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哪些情况是属于无效的
情况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从上述《合同法》法条不难看出,只要将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话就需要发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构成“违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续问题会比较繁琐,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实际就是承揽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业主信任承包商,并将工程交给承包商施工。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无权将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此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看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发包人自始至终没有去追认的话,该行为是无效行为。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是用“专业分包”这个理由去将工程违法分包,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即使是“专业分包”也是需要发包人的同意。
情况二、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福州劳务公司_《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还谈到一个资质的问题,那么施工劳务企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建设部颁布的规章,即使是劳务分包作业也是需要资质的。并不是简简单单手头有些工人就能去帮人干活了。该资质其实也就是一个准入门槛,是国颁发给企业的“准入证”,可以以此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实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从事资质以外的业务,符合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
情况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在中国,承包商肢解建设项目、榨取利润更为常见。其余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施工。更重要的是,劳务分包企业将剩余的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将工程肢解,然后再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情形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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