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A-TEX认证
2014/34/EU 欧盟防爆新指令ATEX
1) 防爆指令ATEX 2014/34/EU (旧指令94/9/EC)
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 ATEX 指令条款并贴附 CE 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 94/9/EC 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 类(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 类( Category 2 ) — 高防护水平
3. 3 类( Category 3 )— 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 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
0区 1区 2区
1G类设备 2G 类设备 3G类设备
如果设备被用于 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20区 21区 22区
1D类设备 2D 类设备 3D类设备
0区:zone 0,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大于1000小时/年。
1区:zone 1,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在10-1000小时/年之间。
2区:zone 2,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时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少于10小时/年
2) 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 与 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个涉及 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相当低要求 (1999/92/EC) 指令(也称作ATEX 137),规定了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相当低要求。
这意味着基于所涉及的危险的评估,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
1. 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
2. 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
3. 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给工作场所分区;
4. 在入口处给区域用符号标识( Ex 符号);
5. 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
6. 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 ATEX 94/9/EC 指令要求的设备。
ATEX 1999/92/EC 规定:
0 区场所只能用 1 类设备; 1 区场所只能用 1 类和 2 类设备; 2 区场所只能用 1 、2 和 3 类设备。
这个指令规定了雇主的职责而不是制造商的责任。
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说明
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发布于2014年3月29日的欧盟官方公报,2014年4月18日生效的。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将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执行,旧的指令94/9/EC也随之将被取代。随着指令更新,欧委会将根据新立法架构(NLF)执行防爆指令条例。
新版本的指令在保持产品范围,产品的等级划分,基本安全要求以及一致性评估流程不变的情况下,引入了新立法架构(NLF):更详细地规定了经销营商的义务。同时在新的NFL架构下,对公告机构的在认证过程中的要求更加细化,更加明确机构在认证过程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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