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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级法院-赣州市医疗鉴定技术-赣州市全南县妇幼保健院

赣州市中级法院-赣州市医疗鉴定技术-赣州市全南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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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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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企业:赣州市全南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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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赣州市中级法院-赣州市医疗鉴定技术-赣州市全南县妇幼保健院

 上诉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都败诉


 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么流失了,使我们夫妻双方孕期前后所有的努力付之东流,给我的身体带来很大的损伤,给我和我家人的内心带来难于愈合的伤痛。


 我把在全南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早孕检查的过程,做B超后的不良反应,写成书面材料交给妇幼保健院的领导,要求妇幼保健院赔偿我的损失。妇幼保健院建议到赣州医学会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判定医疗事故的责任。我本以为赣州医学会能对本次医疗事故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定,就答应了到赣州医学会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我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看到出乎意料之外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内心更加的伤痛,更觉得冤屈。我找律师代理上诉全南县人民法院,查明事情的真相,律师看了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他说:“我们不懂医学,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你一定会败诉。”律师不肯帮忙,我只能自己出庭辩护。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维   权路上再一次失落,输得很不甘心,下定决心继续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前往赣州南方律师事务所聘请了一名律师代理诉讼。那天,律师到妇幼保健院调查取证,钟斌颖矢口否认自己说过,“你的肚皮那么厚,压的我手都痛了。” 并否认自己用力按压的事实。我说:“当时,你是怎么说的?怎么做的?B超室里有几个人在等候做B超的能看得见,听得到,还有医生在现场。你还狡辩,有意义吗?我备孕整整一年,上诉又是一年还没有解决,那是一条生命,你对得起我吗?这次你一定要出庭把事情说清楚。”  作为被告的她医学鉴定会不到场,一审不出庭,二审庭审现场,我向法官提出要求钟斌颖出庭,她还是没出庭。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维  权路上第三次失落,孕前调理费、流产后的调理费、上诉费、律师费等花了不少金钱和精力。最终人财两空,身心疲惫不堪,我决定把钟斌颖的医疗行为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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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全南县妇幼保健院,B超对人体的伤害,​血清检查数据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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